(2015)麦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奇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杨**。被告杨**。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已分居多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杨**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且因双方结婚时被告的花费较大,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双方经亲属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杨**离婚,2013年8月29日,本院以(2013)麦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共同生活。2015年3月3日,原告杨**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本案中,原告曾于2013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本院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希望双方多交流、多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共同生活,相互未履行夫妻间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对于原告杨**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