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香河县华友贴面厂与香河家具城沁鑫华居家具销售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华友贴面厂,香河家具城沁鑫华居家具销售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049-2号原告香河县华友贴面厂。经营者申剑武,厂长。被告香河家具城沁鑫华居家具销售处。经营者舒掌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县华友贴面厂与被告香河家具城沁鑫华居家具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县华友贴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贺永审判员 郭建红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