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艳与被告田少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艳,田少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丽艳。被告田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艳与被告田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回对被告田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丽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