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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艳与被告田少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艳,田少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4号原告王丽艳。被告田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艳与被告田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回对被告田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丽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