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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孙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夏天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6日婚生一男孩孙某甲,现在幼儿园就读。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尤其是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并且无法沟通。这种情况持续到2014年8、9月份时,又升级为被告争吵后摔东西和双方之间的分居生活。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的抚育费;3、判令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6日婚生一男孩孙某甲,现年6周岁。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挺好,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并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都很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