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韩明俊、刘芮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韩明俊,刘芮含,谷建才,朱薛芳,郭小军,桑亚平,吴江恒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昊泽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帛尔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创建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38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瑜,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璐。被告韩明俊。被告刘芮含。被告谷建才。被告朱薛芳。被告郭小军。被告桑亚平。被告吴江恒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和服商区1幢22号。法定代表人谷建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昊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商城新区1幢2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帛尔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广场1号公寓613室。法定代表人韩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创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郎中村3组。法定代表人潘微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韩明俊、刘芮含、谷建才、朱薛芳、郭小军、桑亚平、吴江恒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昊泽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帛尔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创建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创建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创建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回对被告苏州创建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秋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