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庆枝与张保东、定远同仁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枝,张保东,定远同仁医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王庆枝,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东,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同仁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与琅琊西路交叉口处琅琊区。负责人:钱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程,公司员工。原告王庆枝与被张保东、定远同仁医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同仁医院下落不明,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