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袁雪梅与艾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袁XX,女,于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艾X,男,于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XX与被执行人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集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