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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袁雪梅与艾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袁XX,女,于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艾X,男,于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XX与被执行人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集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