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桂贤与黄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黄桂贤,男,196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黄桂华,男,1970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原告黄桂贤与被告黄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欣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贤、被告黄桂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桂贤诉称:被告以缺资为由,先后于2007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5日止共计10次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共计35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双方债权债务的事实证据。借款后被告不守信用,逾期不还,故原告请求: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55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桂华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其表示愿意还钱,但暂无经济能力。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被告黄桂华向原告黄桂贤借款10000元;2007年11月27日借20000元;2008年4月11日借30000元;2009年4月9日借50000元;2011年8月22日借10000元;2012年2月5日借6000元;2012年2月15日借4000元;2012年6月23日借15000元;2012年10月3日借10000元,以上九笔借款计155000元,被告黄桂华在借款凭据上签名捺印。另2011年7月10日,被告黄桂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在借款凭据上签名捺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桂华向原告黄桂贤借款共计35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桂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桂贤借款35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为3312.5元,由被告黄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欣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全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