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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广州市动力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杨永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广州市动力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杨永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动力宝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力锋,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小贝婴儿用品店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广州市动力宝宝贸易有限公司、杨永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黄文刚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文刚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