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小玉、王运山等与贾锡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玉,王运山,丁文超,杜朝伟,杜志勇,张小浩,丁有良,杜明学,丁军付,张书峰,张雪峰,张进才,张存才,王庆云,侯万顺,贾锡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643-2号原告:张小玉,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生,住长葛市。原告:王运山,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生,住长葛市。原告:丁文超,男,汉族,1982年2月5日生,住尉氏县。原告:杜朝伟,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生,住许昌县。原告:杜志勇,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许昌县。原告:张小浩,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住长葛市。原告:丁有良,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生,住尉氏县。原告:杜明学,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许昌县,原告:丁军付,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生,住尉氏县。原告:张书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张雪峰,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张进才,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张存才,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长葛市。原告:王庆云,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生,住许昌县。原告:侯万顺,男,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长葛市。诉讼代表人:侯万顺,男,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镇法律援助中心。被告:贾锡河,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玉、王运山、丁文超、杜朝伟、杜志勇、张小浩、丁有良、杜明学、丁军付、张书峰、张雪峰、张进才、张存才、王庆云、侯万顺诉被告贾锡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玉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玉、王运山、丁文超、杜朝伟、杜志勇、张小浩、丁有良、杜明学、丁军付、张书峰、张雪峰、张进才、张存才、王庆云、侯万顺撤回对被告贾锡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玉、王运山、丁文超、杜朝伟、杜志勇、张小浩、丁有良、杜明学、丁军付、张书峰、张雪峰、张进才、张存才、王庆云、侯万顺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