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陶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告:薛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