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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陶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告:薛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