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赵光伦,陈芬限期交地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赵光伦,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赵光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陈芬,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发(2014)206号关于责令赵光伦、陈芬限期交地的决定,要求赵光伦、陈芬交出其位于XX街道XX村X社房屋所占用的156.95㎡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2011年5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合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1)384号),批准同意征收XX街道XX村XX社和XX村XX社的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共计11.4160公顷。2011年9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XX社和XX村XX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被执行人赵光伦、陈芬所有的XX街道XX村X社房屋占用集体土地156.95㎡位于征收地范围内。201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发布了《关于征收XX街道原XX村XX社XX村XX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川国土房管征补公(2011)19号)。2011年10月20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合川府(2011)134号文件批转了该补偿安置方案。2014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书面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案和货币安置方案,由被执行人选择,并可对方案有异议申请协调,协调不成,可申请行政裁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未达成协议。2014年10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交地告知书。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发(2014)206号关于责令赵光伦、陈芬限期交地的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出你房屋占用的XX街道XX村X社的156.95㎡土地”,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不服该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交地履行催告书,请被执行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出位于XX街道XX村X社房屋占用的156.95㎡土地。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交出土地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发(2014)206号关于责令赵光伦、陈芬限期交地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发(2014)206号关于责令赵光伦、陈芬限期交地决定。由申请执行人上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并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