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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为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为健康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军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