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毛国发与张凤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发,张凤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毛国发,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牧民,住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温都呼嘎查。被告张凤艳,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牧民,住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温都呼嘎查。原告毛国发诉被告张凤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国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国发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19日在西乌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生有一子,现已成年。2011年12月20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被告走后,原告到处寻找被告,就连被告的家人也称不知道其去向。有几次电话打通,被告也只是说,“我走了,你自己过吧”。被告出走之前家里已是债台高筑,欠款高达64000.00多元。被告对孩子,对家庭,对婚姻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凤艳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9日在西乌旗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张凤艳于2011年12月20日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温都日呼嘎查人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凤艳于2011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没有音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毛国发与被告张凤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毛国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振清审 判 员 宋向东人民陪审员 王颖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成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