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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XX。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负责人刘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