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XX。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负责人刘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