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第四村民小组、冯纪云与冯纪云、镇江市全沃电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第四村民小组,冯纪云,镇江市全沃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延国。委托代理人张志成,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纪云。委托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全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宜合路。法定代表人蔡胜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冯纪云、镇江市全沃电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杨怀荣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