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崔成森诉谭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森,谭建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61-2号原告崔成森,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建秋,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森诉被告谭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谭建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成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森撤回对被告谭建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共计三千零四十五元,由原告崔成森负担。审判员 贺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