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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3年4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南江人。2014年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14年12月29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9日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6日由南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释放。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在南江县红光乡街道何某某的家中因“诈金花”(打扑克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一拳打在张某某的右眼,致张某某右眼球重度破裂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根据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在南江县红光乡街道何某某家中“诈金花”(玩扑克牌)的过程中发生口角,口角中被告人杨某用拳头打在张某某的右眼部,致张某某右眼球重度破裂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本���损伤属重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的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到案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貌及中心位置。5、住院病历、入院证、病情证明单、检验报告单,证实张某某受伤后的治疗情况。6、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的本次损伤属重伤二级。7、证人蒋某证实,2014年2月9日5点左右,我姑父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眼睛被人打了,叫我送他去医院。我下楼看见杨某甲开着一辆面包车载着张某某,张某��用纸巾包着他的右眼,还在流血,他说是杨某打了的。我们把张某某送到巴中市人民医院,医生说他眼睛没救了,我就报警了。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8日晚10时许,我、何某甲、张某某、杨某、杨某甲五人一起打金花,到2月9日凌晨4时许,只有杨某和张某某两人在打,他们打了四十分钟左右,我听见张某某说杨某打牌不耿直,杨某说:“你糟蹋我。”我看见杨某站起来,把桌子上的钱抓了一下,然后杨某用右手打了张某某右眼一下,张某某便用手捂住右眼说:“杨某你好凶哟,你把我眼睛打瞎了。”我见他右眼在不停流血,杨某甲就开车拉张某某走了,杨某就找钱去了。杨某只是打了张某某右眼一拳头,张某某也没有还手。9、证人杨某甲证实,我是杨某的弟弟,当晚也在场,张某某和杨某两人打金花至2月9日4点左右,杨某拍了下桌子,张某某突然���起来拍桌子骂了几句,杨某一下子站起来就给了张某某一拳头,打在张某某右眼上,我看见张某某的眼角和鼻子都出血了,就和何某某赶紧把他们拉住。张某某说他眼睛看不见了,我、杨某、何某某就把张某某扶上我的面包车,杨某在车旁说他先回家找钱,让我先送他去医院。张某某没有还手,只是与杨某互相抓扯过,到医院经检查张某某右眼球破裂。打金花时他俩是挨着坐的,他们是很好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牌。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9日3、4点钟,我被拍桌子的声音惊醒了,我听见张某某说:“你把我整了,你总要给我弄个药嘛。”杨某说“给你弄药就弄药。”今天早上我听见老公何某某说张某某和杨某两人打金花时,杨某因一句话打了张某某一拳,打在张某某眼睛上的。1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8日晚,我、杨某、杨某的弟弟、木���子(何某某)和另四人在木娃子家里打金花,2月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只有我和杨某两人在打,5时10分许,我的牌比杨某的牌要大一些,我赢了桌上的五、六百元钱,杨某从桌上抓走了200.00元,并站起来很凶的对我说:“你的牌大得很?”我说:“我牌大就该赢钱。”杨某说:“信不信老子要打你。”我站起来快速将放在桌子上的本钱和赢的钱抓在手里说:“你凭什么打我?”我刚说完,杨某一拳打在我的右眼睛上,我当即感觉右眼睛看不见了,就用右手捂住右眼,右眼流血不止,杨某用右手抓住我脖子,并用左手抢我右手上的钱,我左手的一些钱撒落到地上,杨某将落的钱捡走,并从背后用双手按我的后背和脖子,想将我按倒在地,我怕他继续打我,我转身就跑。杨某的弟弟和木娃子将他拦下来,我跑到木娃子厨房位置,说我眼睛瞎了,杨某还骂我,我给蒋某打电话,叫杨某和他弟弟送我去医院。杨某的弟弟刚把车发动,他就跑了,我没追上。后来我让蒋某、杨某的弟弟带我到巴中市人民医院治疗。我们以前是朋友,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1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8日晚上23时许,我、张某某、何某某、何某甲、杨某甲、张某某在何某某家二楼打金花,打了几小时后,何某甲、张某某走了,杨某甲和何某某也不打了,坐在旁边。只有我和张某某两人打,打了一会儿,张某某的手气比我好,就说要让我输惨,当时我手气也不顺,又输了钱,一下子我就来气了,用手使劲拍在桌子上说:“信不信老子打你狗日的。”张某某立马站起来骂我说:“我日死你妈,你凭什么打老子?”我一听他还骂我,一下子站起来用右手一拳打在了张某某的右眼睛上,他眼睛一下就出血了,我心里就害怕了,这时何某某和杨某甲也来劝我们,张某某一只手捂着眼睛一边喊我带他去弄药,并说眼睛看不见了。我们就一起下楼上了杨某甲的面包车,上车后我叫杨某甲带他去医院,我回家拿钱去了。我与张某某是好朋友,现在想起来很后悔。13、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已按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某对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显荣代理审判员  齐东芳人民陪审员  牟宗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