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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夏俊与阮方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俊,阮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夏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阮方敏,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夏俊与阮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从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