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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清与房绍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房绍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510号原告张清。被告房绍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清诉被告房绍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清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