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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居民。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