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亚平与汪双环、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亚平,汪双环,林国华,王启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平,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嘉鹏、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双环,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华,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王启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蔡亚平因与被上诉人汪双环、林国华,原审第三人王启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蔡亚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亚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亚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6元,由上诉人蔡亚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友国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