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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园眼与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园眼,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园眼。委托代理人:吴金星。被告: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强。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园眼诉被告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园眼因尚不能作出伤残鉴定,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园眼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园眼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城建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张园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