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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玉斌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玉斌,吴翠兰,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月贵,赵金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送桥村王庄组。法定代表人龙慧斌,董事长。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斌,董事长。被告张玉斌。被告吴翠兰。被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温月贵,董事长。被告温月贵。被告赵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玉斌、吴翠兰、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月贵、赵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玉斌、吴翠兰、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温月贵、赵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