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洪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54号自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人洪某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洪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徐某某以提不出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柯志江人民陪审员 刘青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