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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珠海市大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通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应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大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袁少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杨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伟金,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第五建)与上诉人珠海市大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鹰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递交上诉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其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3449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之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交纳上诉费用。2015年4月10日,大金鹰纸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五)、(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珠海市大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庹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