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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袁庭贵与张宗祥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庭贵,张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600号原告:袁庭贵,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增平,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宗祥,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庭贵诉被告张宗祥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庭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袁庭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庭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