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与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34号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上同路。法定代表人张作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中文(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浩然(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联生。委托代理人李俊(特别授权),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特别授权),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通济街17号。法定代表人章联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望(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铭于2015年1月8日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的起诉,应认定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联生、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茂林审 判 员 李乐文人民陪审员 于明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