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昌娇与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郑秀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娇,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郑秀贵,杜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867号原告:陈昌娇。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秀贵。被告:郑秀贵。被告:杜淑贞。原告陈昌娇与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郑秀贵、杜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郑秀贵、杜淑贞共同归还原告陈昌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昌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秀贵、杜淑贞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0日,三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季结息。当日,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至被告杜淑贞的账户。借款后,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8月20日,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未予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郑秀贵、杜淑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昌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郑秀贵、杜淑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