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惠东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惠东县大岭镇洪发路西某号某鞋厂结算工资,被害人杨某因其姐姐与陈某某闹离婚一事,对陈某某粗口谩骂,两人随即发生争执、打斗。期间,陈某某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刺伤杨某左侧胸部(经鉴定,杨某伤势属重伤二级)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6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惠东县大岭镇洪发路西某号某鞋厂结算工资,被害人杨某因其姐姐与陈某某闹离婚一事,对陈某某粗口谩骂,两人随即发生争执、打斗。期间,陈某某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刺伤杨某左侧胸部(经鉴定,杨某伤势属重伤二级)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6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已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某赔偿其损伤12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并取得了杨某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事实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投案自首。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12月18日他与妻子因矛盾闹离婚,同月21日13时许他来到惠东县大岭镇洪发路西某号某鞋厂结算工资,杨某(其妻子同母异父弟弟)因陈小虎与其姐姐闹离婚一事,对陈某某粗口谩骂,两人随即发生争执、打斗。期间,陈某某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刺伤杨某左侧胸部,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6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其因姐姐与姐夫陈小虎闹离婚,而与陈小虎发生口角后被陈刺伤的事实。5、证人证言:(1)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某鞋厂的老板,因工人杨某兄弟被其姐夫陈小虎打伤而报案反映情况。(2)证人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陈小虎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打架的过程。(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日其陪大舅子陈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6、辨认笔录,证实经罗某乙、张某某等辨认,被告人陈某某就是打伤杨某的人。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括等基本情况。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9、人民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与余被害人杨某已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某赔偿其损伤12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并取得了杨某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10、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和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事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判处。由于本案属事出有因,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本案的主要矛盾已化解,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惠松审 判 员 刘惠霞人民陪审员 姚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庆锋法 官 寄 语被告人陈某某经你自食其力,打工奋斗,成立了家庭,并拥有一双懂事的子女,难能可贵。现实生活中,你已是家庭的支柱,是父母的依托,是妻儿的依靠,本应更加踏实地工作、理性地处理问题,但是由于你自己的冲动、鲁莽,不仅让你的亲人承担了巨额的医疗费用、遭受了巨大的痛楚,也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牢笼,失去了人身自由。你的所作所为拖累了家人,伤害了至亲至爱的人,并触犯了刑律。所幸还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不然相信你也会因此而后悔终身。更为庆幸的是,案发后你妻弟(被害人)等人对你行为也给予了宽恕、谅解,尤其是你妻子多次到司法部门请求对你从宽处理。作为法官,对你所犯的罪行,我们是深感痛心和惋惜的。我们相信你本质不坏,只是因为一时的气愤,才不计后果。但是,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依据刑律,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你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你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子女,决定给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希望你能珍惜这次机会,放下成见,放下怨恨,与妻子相濡以沫,与亲人和睦相处,同心同德,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