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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富湖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舶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富湖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舶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石家庄市富湖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苏。委托代理人:王春花,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舶腾,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富湖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舶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