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减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XX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51号罪犯XX,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杭锦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1日作出(1999)伊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分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以(1999)内刑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核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1999)刑复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13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7年4月27日、2008年10月24日、2010年4月28日、2012年7月16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XX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百分考核中,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自2005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李建伍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