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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天津万利天然纤维薄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天津万利天然纤维薄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负责人张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万利天然纤维薄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ZMIBINJAMALUDIN,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万利天然纤维薄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以(2014)武民破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天津万利天然纤维薄膜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二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