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光建与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建,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黄光建。被告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利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屺捷,杰利翔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建与被告杰利翔公司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光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光建承担。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