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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丹峰,闪波,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被执行人丹峰,男,回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闪波,男,回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表人赵梅,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拨被执行人丹峰、闪波、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万三千七百六十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