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丹峰,闪波,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被执行人丹峰,男,回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闪波,男,回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表人赵梅,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拨被执行人丹峰、闪波、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万三千七百六十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