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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瑞)。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梁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兆英审 判 员  杨廷坤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