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瑞)。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梁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兆英审 判 员 杨廷坤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