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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珊与被告兰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珊,兰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刘珊。被执行人兰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杜宝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珊与被告兰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拱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珊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兰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将生效法律法律文书中确定的10990元及执行费64.85元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拱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