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周登顺、熊婷婷、唐霞、杜强、肖清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周登顺,熊婷婷,唐霞,杜强,肖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金自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登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熊婷婷,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杜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肖清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登顺、熊婷婷、唐霞、杜强、肖清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登顺、熊婷婷、唐霞、杜强、肖清祥未履行本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登顺、熊婷婷、唐霞、杜强、肖清祥偿还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含逾期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1293元和本案执行费177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熊婷婷的存款29600元(含执行费1770元)、执行了被执行人肖清祥的财产10000元、唐霞的财产25400元,后被执行人熊婷婷履行了11000元;本案尚欠本金25770元及利息、受理费1293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的还款期限及方式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