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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981���原告韩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男,53岁,汉族,个体业者,住鞍山市台安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铁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文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