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981���原告韩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男,53岁,汉族,个体业者,住鞍山市台安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铁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文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