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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顺德与被执行人涂雄英、李贤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德,涂雄英,李贤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德,男,1976年5月29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涂雄英,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贤聪,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顺德与被执行人涂雄英、李贤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