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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晓东诉赵日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赵日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张晓东,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赵日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赵日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洪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