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蜀兵与刘纯钢、赵垭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蜀兵,刘纯钢,赵垭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457号原告:张蜀兵,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纯钢,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垭那,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蜀兵诉刘纯钢、赵垭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蜀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蜀兵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蜀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收。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