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与刘海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刘海峰,李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海峰,男,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第三人:李水秀,女。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与刘海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海峰未按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查明李水秀系被执行人刘海峰的妻子,本案中刘海峰所负债务系刘海峰、李水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水秀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刘海峰、李水秀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