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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勤与牟维清、重庆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重庆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王勤。委托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狮子坪一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9282-7。法定代表人牟维清。委托代理人朱占亮,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诉被告重庆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勤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勤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维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勤承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泰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