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孝合与上海金造桥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合,上海金造桥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陈孝合,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郁小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造桥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久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舟,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孝合诉被告上海金造桥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冰如独任审判。原告陈孝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孝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冰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