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邮政与向华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向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子舞中路30号。负责人杨延平,行长。被执行人向华勇,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向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本金76341.7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及律师服务费4800元、案件受理费2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