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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中与被告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中,何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张立中。委托代理人孙雅威,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涛。原告张立中与被告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秀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中及委托代理孙雅威、被告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中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承租王勤虎名下福利彩票投注站(13192035站)。经营期间,被告在该投注站多次购买“河北快3”福利彩票,共拖欠原告48174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174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4月9日被告何涛出具的欠条一张。2、2014年12月14日王勤虎证明一份。被告何涛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约定不同意偿还。经庭审举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立中承租经营13192035号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2013年初,被告何涛在该投注站多次购买“河北快3”福利彩票,共拖欠原告48174元。2013年4月9日,被告何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48174元何涛13.4.9”。该欠条未约定偿还时间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何涛拖欠原告张立中彩票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何涛亦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彩票款48174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时间及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涛给付原告张立中彩票款4817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立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何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