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钟选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华,钟选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杨兴华,男,1966年6月9日出生。被告钟选正,男,1974年7月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住所地:宁南县平安大道15-19号。负责人李仁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华诉被告钟选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兴华负担。审判员 张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