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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景板三与李晓明、李剑晓、高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板三,李晓明,李剑晓,高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景板三,男,汉族,45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明沙淖乡马王庙村017号。被执行人李晓明,男,汉族,40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绿苑小区东区8号楼3单元5楼502号。被执行人李剑晓,男,汉族,43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汇宾花苑小区2号楼3单元5楼东户。被执行人高瑞芳,女,汉族,43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汇宾花苑小区2号楼3单元5楼东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板三与被执行人李晓明、李剑晓、高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王锐强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