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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胡文斌与赖润华、姚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斌,姚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胡文斌,男,193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姚大明,男,192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胡文斌与被告赖润华、姚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育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边峰、人民陪审员李文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珊担任记录。原告胡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润华、姚大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原告于庭审后撤回了对被告赖润华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斌诉称:2012年6月12日赖润华借口做生意,向原告胡文斌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承诺按2400元每年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无法与赖润华联系。赖润华系被告姚大明之妻,原告在寻找赖润华无果的情况下,向被告姚大明多次催要,但均被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400元。原告胡文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及赖润华的身份信息,拟证明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张,拟证明赖润华于2012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按2400元每年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姚大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赖润华是被告姚大明的第二任妻子,已于2012年10月6日经医治无效逝世。去世后的后事均由赖润华的亲生子女料理。赖润华死亡已经超过两年,原告胡文斌请求赖润华偿还欠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赖润华生前从未向答辩人提过借钱的事情,原告出具的借条上面的签字也不是答辩人本人所签。答辩人与赖润华都是上了年纪的人,不可能借钱做生意,答辩人村里的邻居可以作证。第三,当时征拆时,由于赖润华的户口不是九华的农村户口,不符合征拆安置的条件,所以根本没有任何安置费。且赖润华死后的遗产均有其亲生子女继承,即便有该笔债务,也不应该由答辩人来承担。经过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赖润华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按2400元每年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无法与赖润华联系。原告胡文斌多次向被告姚大明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原告胡文斌、被告姚大明皆述称赖润华已于2012年10月6日经医治无效死亡,但没有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且公安机关也未注销户口。另查明赖润华借款时与被告姚大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大明与借款人赖润华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姚大明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2400元每年的年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姚大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文斌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2400元,共计2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姚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育君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人民陪审员  李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